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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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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

  回避制度,广义上是指对特定主体任职与公务活动予以一定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自古以来人们共同追求正义的必然选择,是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所特别设立的一种制度。刑事回避制度的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刑事回避制度可分为多种类型:

  (1) 根据回避适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人员回避制度与非司法人员回避制度。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非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人、书记员等人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 根据回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办案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一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指令回避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关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应当决定其回避的诉讼制度。

  (3) 根据回避理由的不同,可分为有因回避制度和无因回避制度。顾名思义,有因回避制度是一种附理由的回避制度,该制度要求诉讼各方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说明理由,由有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裁决,该项申请被同意后,被申请者则不得参与或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无因回避制度则是一种不附理由的回避制度,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回避申请,该回避申请就必须被接受,被申请人就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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