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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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案例:03年12月3日,上海某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拆迁人)与原告(乙方、被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坐落在某地建筑面积231.49平方米的房屋拆迁,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货币补偿款为314,110.19元、棚舍和其它附属物补偿款(含装潢及设施和镇补贴)为103,518.24元、搬家补助费4,629.80元、设备迁移费1,700元、过渡费22,223.04元。乙方自2003年12月22日前迁离原址的,甲方向乙方发放奖励费和镇补贴11,547.50元。个体工商户补贴6,000元。同等价值产权房调换地址为某苑二期,第×幢中右单元二室户101、102室,建筑面积均为82平方米,房价均为159,925.50元;一期第42幢中左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总价为150,595.20元。该三套房屋就是某101、102室及56号602室房屋。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就602室房屋签订进户结算表,经结算,原告尚欠被告房款70,548.92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被告602室房屋房款70,548.92元,该笔费用在某苑二期进户时付清。当日,被告将602室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08年9月27日,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602室房屋拖欠的房款70,54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已进入执行程序。
现原告起诉法院称2005年12月29日,原告因动迁,购买了被告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602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房屋交付后,2007年5月,原告发现房屋主卧室天花板有裂缝,向物业公司报修未果。之后原告请人来检查,又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六楼大厅固梁东西落差达3公分左右,七楼承重墙东北角向东倾斜约5公分左右,七楼厨房间、楼梯顶上小房间有明显的渗水现象。发现上述问题后,原告要求被告维修,但被告一直推托,不予修复。被告作为开发商,理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支付房屋质量赔偿金15万元。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了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情况予以鉴定,鉴定的结果为:房屋质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继续居住,且可以进行修复便可达到原告要求的质量要求。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例被告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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