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成功案例

一起房屋拆迁引发两起诉讼案件

红阳的大市场就要拆迁了,可这市场还没有拆迁,两起案件已经开始了。

案件一、

基本案情:

红阳大市场的所有人是天天公司,天天公司将其中的3间房出租给张三,张三将房屋转租给李四,李四又将房屋转租给王五。现在,房屋面临拆迁,张三面临着拆迁费,想一人独得拆迁款,就把李四诉上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和李四的租赁合同,理由是李四转租房屋未征得王五的同意。王五一听就急了,我刚刚租赁此房1年,还交了10万元的转让费,现在本金还没有回来,哪能走?再说了,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张三知道,况且后来,李四为了方便,房屋租金都是直接交给张三的啊,怎么现在说翻脸就翻脸了呢?王五急忙找到了律师。

律师分析:

此案案由是租赁合同,实际上背后是被拆迁纠纷引发的巨大利益之争,张三名为解除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为了独得拆迁款。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论是天天公司还是张三,都是同意李四转租给王五的。

理由:王五已经在租赁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执照时需要天天公司出具的住房使用证明,所以,天天公司是知道房屋转租给王五,而且同意进行转租。

张三也是同意李四转租给王五的,先不说张三已经口头同意李四转租的事实,因为没有证据的在法庭上说了也不能被采信,但说,张三收取王五租金的事情,就证明了张三同意张三转租给王五。

只要确认了王五是合法的承租者,王五就能够依法得到拆迁补偿。

法庭审理:

鉴于李四是本案的被告,王五被追加为第三人。律师作为李四的代理人参加庭审。按照上述思路,收集证据。最后,法庭予以采信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案件的审理结果对王五是有利的,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王五是合法的承租人。王五本应该高兴了,可是王五一点都高兴不起来。这正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天天公司是自行拆迁,但是天天公司根本不和王五提拆迁的事情,却在王五经营的房屋门前进行施工,王五根本就无法经营下去。王五找天天公司谈吧,天天公司根本没有人理睬,气得王五又找到律师。

律师分析:法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天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王五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赔偿损失。这样,王五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天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最后采信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天天公司赔偿王五的损失,直至其排除妨碍为止。

拆迁事宜

上述两个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也该谈谈拆迁的事情了。天天公司最后给了王五合理的补偿,皆大欢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