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著作权转让时,转让合同内一定要明确转让的权利、时间、地域范围、价钱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一般来说,著作权转让时只可以转让财产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名称要求准确无误,与转让的作品一致。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以及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等,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付,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
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2、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
例如出版权可以转让给出版社,而表演权可以转让给明星等。
3、同一种财产权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等。
4、著作权转让可以分地域进行。
同是英文版翻译权,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
哪些著作权可以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这些权利分别是: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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