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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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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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专利侵权通常有哪几种情况呢?现实中由于专利的实用价值很高,所以专利权被侵权是很常见的。而通常专利侵权的方式主要有: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权和间接性侵权三种:
一、生产性侵权
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
(二)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也构成生产性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二、经营性侵权
经营性侵权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销售侵权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仍然销售。这种明知应是直接明知而不是应当知道。例如,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或警告应视为直接明知,在《专利公报》上或在报纸上发表了声明,原则上不能作为明知之前提条件。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工商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直接通知销售侵权产品者,这样的证据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已警告过销售者。
三、间接性侵权
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二)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三)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专利权是很有价值的,所以我们在运用过程中要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免得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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