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知识产权

著作权被侵权怎么计算损失?

  著作权最常见的被侵权方式即是抄袭,将原作者的文字全部或者部分复制过去,署上自己的名字,成为自己的作品。著作权被侵权了,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何计算原作者的损失?

  一、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法定赔偿

  所谓法定赔偿,就是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

  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