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擅自将他人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网上的是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小编提醒您,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案情】
自2012年起,被告人王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或将片源提供给百度影音、快播,或直接通过后台视频自动抓取软件,抓取快播网站的视频链接嵌入其经营的网站供网友点击观看。王某通过网络广告联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嵌入上述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收取广告费用,总额超过24万余元。
【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涉案影片供不特定社会公众下载,无论其是否收取下载费用,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该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在移交司法程序前曾被国家版权局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不受具体实施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犯罪传播的影响更大,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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