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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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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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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著作权引起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当协商不了的时候,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对著作权进行解决,那么在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是怎么解决的呢?

  著作权纠纷的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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