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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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版权其实也就是人们现在所说的著作权,在我国的版权保护是由各地的版权局对于版权进行日常的管理的。那么对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救济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版权所有人应当控制作品在网上的传播,这是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又必须保护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然而,就版权制度的完整性来说,当版权人的权利遭到侵犯,相关的技术措施被破解、权利管理信息被除去或改变时,还必须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人以期权利人可以诉诸一洲法律救济途径,实施自己的权得、保护自已的技术措施和对于技术管理情息。如果缺乏适当的法律救济,地于权利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将在很大的程度上落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都有“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版权条约》第 14条规定:
(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救济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2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此外,两个条约在谈到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时,也都提到缔约方应当规定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这已经见于本文前面所引述的两个条约的条文中。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通过的《版权指令草案》,第8条为“制裁与救济”。其第1款规定:“就侵犯本指令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成员国应提供适当的制裁和救济,并且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这些制裁和救济得以实施。有关的制裁应当是有效的、适当的和有劝阻力的,并且构成对进一步侵权的威慑。”该条还规定,成员国应当保障权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损害赔偿和荣令的诉讼,并在适当时扣押侵权材料和设备;针对某些提供服务让第三方实施侵权的中间人,成员国应当保障权利人对其提出禁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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