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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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如果商号侵权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通过行政撤销程序保护先在权利:
能通过确权环节避免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当然是上策,但时下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已大量存在。如本文前言中的第3则案例,原、被告均有合法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依现行法律两种权利均受法律保护,要保护在先权利可以通过行政撤销程序,先解决权利冲突,进而解决侵权问题。也有学者主张,在注册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上,由于注册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的法定权利,而商号权只及于不同地区范围内的某一特定行业。从权利层面上看商号权要弱于注册商标权,除非该商号是使用在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才会产生对抗的可能。
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合法的注册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冲突时,在没有经过行政撤销程序的前提下,一方能否直接寻求诉讼救济方式?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权利冲突中应当遵守三大原则: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指在后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犯和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然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该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禁止混淆原则
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混淆,是指在后权利的标示与在先权利的标示相同或相似,使相关公众对两权利的主体产生误认,误认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有某种的关联性。在市场竞争中,这种商标与商号的混淆冲突,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影响到权利人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因此必须认真贯彻禁止混淆原则,以保障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
对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中明确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生产、消费领域。在商标没有产生任何声誉或商号没有产生良好商誉具有商号权时,商号与商标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的情况较少。而大多数情况是当一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的商业信誉,对该商标或商号的使用能带来增值的商业利益时,他方才会为商业目的去使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因此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骗手段使用他人知识财产、足以误导公众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为此,必须予以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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