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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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上下五千年,非物质文化传承源远流长。随着近年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很多人都会去进行申报,进行相关的申报需要准备好需要的材料。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备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备材料
1、“分布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指申报项目分布地,当前仍在传承该项遗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分别列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
3、“传承谱系”:清传承脉络。自当代主要传承人上溯3-5代即可,再往上可作综合说明,不必详细列出谱系。
4、“当前主要传承人”:分别列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职业、从艺小传等。
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是国家在21世纪初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国及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普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全面分析国情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国策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地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基础。因此,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全国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普查,无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还是对国情的调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所谓全面性,即在普查和采集过程中,要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所谓代表性,即在普查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一切民间文化现象平均使用力量,要善于发现一个地区的范围内,哪些形式、哪些作品、哪些类型、哪些民俗现象是有代表性的,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主流的或主要的东西。因此,代表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抽样调查的性质。所谓真实性,即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真实地、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自己的想象或凭自己的知识和爱好去篡改民间文化作品。只有把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符合这“三性原则”的普查和采录成果,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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