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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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法院要受理民事案件,就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要到达现场,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必要时还需要申请司法鉴定,那么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促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促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
民事诉讼到受理之后,具体要了解哪些法律常识呢?一下是快乐老人网法律编辑为您整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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