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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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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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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作为打官司证据吗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一些买卖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途中会通过发电子邮件变更一些内容。这电子邮件能在最后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吗?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电子邮件证据怎么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建议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怎么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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