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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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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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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十七条: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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