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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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给被告充分诉讼权利的,也就是说,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反诉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反诉的相关内容。
1、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在被告没有反诉前,本诉的原告请求撤诉并被准许,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2、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4、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出,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属于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6、反诉必须具有诉权和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反诉状,并按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反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反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本诉的原告。不能以答辩代替反诉。
7、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审理。反诉一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被告具有本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使案件终结审理,同样,反诉的撤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8、反诉必须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9、反诉必须是在一审对本诉作出裁判之前提出,裁判作出后,被告就丧失了反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反诉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与本诉一并作出裁判,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不属于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与本诉没有牵连而又不是必须合并审理的反诉,告之被告另行起诉;应该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告诉被告依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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