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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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信在生活与商务沟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当纠纷发生时,不但普通民众、甚至许多律师同行们都对微信记录的举证头痛不已。
一、证据难保全
比起其它种类的证据,电子证据在举证中具有即时性、易窜改性的天然缺陷,而微信记录的这两点缺陷更加突出。
微信记录的截屏、导出记录等,容易通过软件人为更改。即使是手机中的微信记录本身,也轻易被举证人删除对己方不利部分,破坏证据完整性。此外,微信记录常易被各类手机助手软件清理,一旦出现纠纷、进入法庭,却连“现身”的机会都没有。
二、聊天对象难锁定
俗话说:“网络中,没有人知道对方是否一条狗。”与QQ、Email、微博等其它电子证据相同,微信记录往往难关联虚拟的账户与现实的对象对象,从而难以证明对方身份。
基于以上,我们对微信证据的保全作以下建议: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
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2、注意己方证据的形成。
(1)诱使对方发送语音消息。
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2)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
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3)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3、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证据。
(1)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2)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除证据保全外,关于微信记录的举证,还应注意:
1、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版与保全视频。
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2、同时携带手机与拍摄设备出庭。
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切忌将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3、庭前准备时应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
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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