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生活中有很多民事纠纷案件,但是对待民事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便是通过法律的诉讼来进行调解。但是对于民事纠纷大多时候都是通过调解来进行的,那么该如何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呢?请看下文:
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民事审判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经验,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调解制度的存在,有力地化解了民间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国内外的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中国的调解制度都大加赞扬,认为调解制度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特色。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
二、 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做好这一基础工作,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公信力,信服感,使在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都无话可说,并对证据予以认可,这对案件审理工作帮助很大。如果不及时鉴定将错过鉴定最佳时期,甚至造成无法鉴定的后果,会造成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
四、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庭前调解是最好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法院的调解原则是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在庭前调解中,不必太认真,一定要分清谁是谁非,而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只要调解程序、调解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好,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比较熟的,或有的当事人跟审判人员也比较熟悉,最好不要过分认真,事非当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数,所以调解人员也不要过分强调事非曲直,适当的“装糊涂”,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当事人说话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们怎么说都行,但审理人员说话必须讲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主要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法官的能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都是语言表达的作用。简易调解时最好不要直入主题(讲案件)。而应该先对当事人嘘寒问暖,跟当事人讲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开始。这样使调解气氛融洽,有助于拉近当事人和法官的距离,避免调解起来气氛紧张,伴随着言语的沟通,最终达到让法官的话在当事人心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法官不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密的语言,更不可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让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关系,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解。
五、调动调解力量,单、合结合调解:法官不能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是法院要求法官公正的一种约束。但笔者认为在工作实践可以灵活处理,特别是庭前调解和庭审中,如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使调解陷入僵局时,法官就要把双方分开,一个一个说理,讲法,分别作对方的工作,使双方思想通了,就会拿出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就会成功。
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动员社会上一切有利于调解的人,凡是能帮助调解的,都要借助,基层领导、村委会人员、还有人民调解员,特别是说情者。借助“说情者”调解往往一调就能调解下来。另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时我们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其实我们更应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当事人可能不听审判人员的,但对委托代理人往往言听计从。如果一个案件难度大,审判人员调解不下来,庭长或院长出面就可能调解成功,当事人听领导都这样说,觉得这已达到自己的诉求,就会同意调解意见。
六、 感情软化、适当加压及冷处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有时需要用情感来处理,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纠纷,但以前可能有一定的关系,这就要借助双方的情感,以前都是老邻居、老朋友,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还得相处,有事好好协商,这样双方就可能会坐下来协商。有时候还需要法官的个人情感来处理,一些跟法官特别熟的当事人,法官情感也会起很大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有耐心和恒心。个别的当事人,说话特别硬,对这种人既不能得罪,也不能过软,要用恰当的语言,打压其气焰,如果你说话硬了,他就会死要面子硬到底,如果你说软了,他就不让步,不能心甘情愿接受调解。这就需要法官用智慧处理。
对矛盾特别激烈的家庭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后不要急于调解。让当事人在家等待,听候传唤,时间久了双方矛盾自然会淡化,在情绪趋于稳定时,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解。这种“冷处理”法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后调解会很好。但对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消磨时间的“冷处理”法,特别是离婚案件。在大多数的婚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来法院离婚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矛盾发生后,双方总会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赌气离婚,如果法院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会为了自己的面子互不示弱,说一些过头的话,做一些过头的事,让对方很难接受,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调解双方合好或达成离婚协议。所以应给他们留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回去充分考虑。在这期间,他们家人、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都会主动前去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所以离婚案件主动撤诉的不少。不去主动撤诉的当事人,在离婚的决心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动摇,法官这时可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就是不能和好的也容易达成离婚协议,做到案结事了。
七、连续作战当庭结案、及时送达: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否则当事人回家可能询问亲属、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如果这样,所做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八、立身正、持公心、消私欲: “法官不是官”,法官的价值是在公正中体现,法官的力量是在公正中显现,法官的生命是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不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脱离了公正,不要说对案件进行调解,就是判决,也会让当事人缠诉不止,上访不休的,所以说公正很重要。要做到公正,必须先消除私欲,保持一份公正心。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那么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不自觉地流露出偏袒这一方当事人,这方当事人在心理上就会有一种优势感,使其很难进入案件的实质性状态,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其实案件的客观事实只有一个、处理意见也只有一个,如果偏离了这个线,另一方当事人肯定不会接受,那么案件也肯定调解不拢。如果法官没有了私欲,或者说能够有效抵制私欲,才能够保持一份公正心,这样法官无论是从实体处理上,还是个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对案件的调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荡荡,不瞻前顾后,自然处理问题就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来。
九、注重调解后续工作:调解结案后,审判人员还要注意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动态关系,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如果调解案件履行好的话,当事人就会给你宣传调解的好处,这样社会反响就大,现在基层老百姓不懂得打官司的还是很多,如果有亲戚朋友打过官司,大部分会去咨询一下,如果调解给付及时的话,当事人就会替你作正面宣传,这样法官就省了不少事。如我们有不少案件,在庭前调解时,当事人和亲戚朋友来法庭,法官提出调解,亲友就说:“行,调解好,不伤和气”,他们反过来替法官做工作,做“调解优先”的助推器。针对调解不履行的案件,法院在执行时也要加大力度,这样一顺皆顺。案件形成一盘棋局面,立案为审理服务,审理为执行打基础,执行反过来帮助审理工作。
综上,对于民事纠纷调解是作为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民事审判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经验,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以如何做好民事纠纷调解是十分重要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