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公司法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