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一般民事责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产品瑕疵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3)责任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重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质量缺陷的概念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是指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状况。
2、承担责任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陷。
(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以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遭受损害为前提。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免责条件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4、赔偿范围
(1)销售者的事后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追偿权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销售者未按上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销售者按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生产者的事后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的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的索赔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5)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
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或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者必要的生活费等;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6)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2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特殊时效:10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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