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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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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均规定,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案情介绍】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乃是膺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清的丙。1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行为性质问题。《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均规定,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包含错误和误解两个概念。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等情形。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例如误将K金当作纯金购买。误解是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

  错误的构成要件是:

  (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甲与乙所签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该误解的内容为对标的物品质的误解,因此,该合同可依法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本案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为出卖人甲,但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依《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l年期间的规定为除斥期间的规定,依该规定,甲的撤销权因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而消灭。

  但依《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甲出卖该古画时不知该占画的价值,只是1年以后听其叔叔谈起时方知道占画的价值,此时,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未超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并未消灭。本问的难点在于,是适用《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故甲有权撤销与乙的交易。

  2、本问涉及合同被撤销后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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