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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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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其实主要是由法官来审判的,当然有些案件中是法官独任审理,但有些时候就有陪审员或者审判员一起参与对案件进行审理了,而作为审判人员其实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是要适用回避制度的。那通常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呢?

  一、自行回避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另外,最高法院对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有限制性规定,包括:(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官也是作为审判人员当中的一种,因而也是要适用我国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理由的规定,关于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其实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发现有回避的情形,就应该自己主动申请回避,如果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那么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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