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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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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时间怎么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其实并不是很惊讶的事情,实践中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事由是非常多种类的,但是在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劳动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益,那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时间怎么算?针

  一、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时间怎么算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二、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女,身份证:***,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计的加班费**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x年x月陆续裁员。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第16**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xx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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