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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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如果动产浮动抵押物上设定多重抵押的,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应该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来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有哪些?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是怎样的?浮动抵押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一、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2)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①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②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③在《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4)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动产浮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这属于《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例外。须注意: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情形出现,抵押财产特定,自此时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1)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 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尚未出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行使抵押权。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受让时知道其为抵押财产),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付)。
三、浮动抵押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公司设立浮动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无效。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设立的不成立:
1、未经公司注册官的登记;
2、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且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能力。
债权人取得浮动担保权后,可基于下列情形行使担保权:
1、公司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
2、担保人委托接管人或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
3、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当担保人在设立浮动担保的个别财产上再设立固定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时,其效力优先于原设立的浮动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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