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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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是对于相关受害人员精神损失的一种赔偿,在民事诉讼中,想要获得精神损失费,一般都要求精神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那么如果符合标准,对于精神损失费该如何计算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费的计算。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二、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费的计算
精神损失费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失费的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失费赔偿的注意事项
1、是否可以同时获赔死亡、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财产损失加以规定,即将其定性为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所失利益,不再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精神伤害的精神抚慰金,故精神损失费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属于一项独立的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死亡、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2、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赔偿权利人无论在何时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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