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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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见一些矛盾,但双方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最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这是维护自身权利最好的方式之一。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必须收集一些资料和证据作为依据,那么。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会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二、民事证据分析
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是指法院(实则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其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运用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或其他证据等进行阐释和论证,以说明证据材料可否被采用为定案根据。透析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证据分析”有如下特征:
1、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民事判决书是以法院的名义制作和送达给当事人的,也加盖有法院的印章,因此,在民事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的主体是法院。但是,由于法院是一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审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办案法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含裁判权),故实际上是由办案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分析,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意见也就是办案法官对证据的认识和看法。这表明,民事判决书中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名义主体为法院,实际主体为法官。
2、证据分析的对象是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他们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可能成为法官分析的客体,因此,一般说来,当事人质证的对象也就是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有二:一为证据资格,二为证明力。证据资格是指一个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的能力;证明力则是指一个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证明作用,或者说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首先,对证据资格的分析,主要是分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是判断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准。在理论上,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三性”时,才具有证据资格。但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民事非法证据,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赋予其证据资格。例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强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却宽容有加,原则上不予排除。日本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亦大体如此。[1]
其次,对证明力的分析,则是按照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阐述证据有无证明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
一是从来源看,以证人证言为例,有的证人是民事案件事实的现场目击者,其记忆力、道德品质较好,如果让其作证,则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明力较强;而有的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系传闻所致、道听途说而来,若让其作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则令人怀疑,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是从证据的种类看,有的证据材料虽有证据资格,但不一定有证明价值,此种材料便不一定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如有些传来证据便是如此;理论上认为,原始证据一般要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一般要优于间接证据,实践中《证据规定》第77条也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三是从关联程度看,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越大,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发挥的证明作用也越明显;反之,关联度越小,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也越弱。
3、证据分析的依据多种多样。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如果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就某个证据问题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直接援引条文阐释其意见,例如,《证据规定》第65条、第67条-77条等条文即可直接用于说明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问题;如果没有条文的直接规定,可运用相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分析证据。法官在分析证据时,也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资格、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分析判断。此外,在分析某一证据时,法官还可运用其他证据来检验和印证。
4、证据分析的目的在于说明证据材料可否被法官采信。证据材料只有被法官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体现。而证据材料可否被采信,依赖于法官对它的认知和审查判断,即法官的心证。法官心证过程的外显化和公开化表现之一,就是法官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民事诉讼证据所作的各种分析。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说明证据被采信或被弃置的理由。
三、民事诉讼证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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