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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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自行决定,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那么仲裁调解书出来后公司不执行怎么办?
一、仲裁调解书出来后公司不执行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上述规定,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那么,什么情况下,仲裁裁决会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4、以上均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现在我们讨论的案件是对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此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并已签字、送达。
5、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此调解书,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条款有争议,对执行具体数额不明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裁定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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