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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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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本文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的内容。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自己是没有管辖权的,那么此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就是移送管辖。实践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同属于诉讼中的管辖情况,那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一、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他们之间最主要的不同就是二者发生的情况不同,前者管辖权是在平行的法院之间进行移送,而后者则是由上一级法院直接指定由某个法院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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