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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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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面积补充规定有哪些

  办公室的用房和我们住房的用房面积是不一样的,因为办公室用房一般都是需要进行大面积补充的。可是,办公室的用房面积是可以补充一些规定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办公用房面积补充规定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办公用房面积补充规定是什么

  正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级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

  (一)及直属

  省(、直辖)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直辖)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正厅()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州、盟)级及直属

  (地、州、盟)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地、州、盟)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旗)级及直属。

  (旗)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旗)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物业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着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办公用房面积补充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上文有把办公用房面积的一些补充规定罗列了出来,我们可以从上文去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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