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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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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二、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三、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表示对该部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来承担。

  2、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

  3、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4、对于表见代理,由于发生原因较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由于是被代理人的过错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责任。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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