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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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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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规定一般不会依据诉讼标的确定管辖法院了,而确定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依据主要就是法院所接收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比较复杂,如果是复杂而不能简单交给最基层的法院来解决,或者说有些在特定区域受理会比较便于处理这个案件。
一、可以依据诉讼标的确定管辖法院吗?
根据现在规定一般不会依据诉讼标的确定管辖法院了,而确定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依据主要是如下: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现在更多的人会主动选择去打官司来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难题和纠纷,但是现在存在的所有法院都是有一定的规定去接收他们在职权内可以处理的案件的,就比如说一般的基层法院只能够处理当地比较小的或者很简单的案子而其他的将交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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