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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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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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那么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请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作具体介绍。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那么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请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作具体介绍。
问题:张三借给李四万元钱,李四到期不还并下落不明。张三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一个多月时间努力查找,仍找不到李四,只好告诉张三让他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受理后形成两种意见:一是张三向人民调解委员全申请调解的行为构成对李四权利的主张,诉讼时效在张三申请调解之日起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张三向其申请行为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请问:张三在人民调解委员仝告知其向法院起诉时,其申请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解答:主张权利不是只有诉讼一种方式,它还包括仲裁、行政处理、追索通知、函件等形式,当然包括民间组织的具体调解活动.这些活动只要有书面证据证明,当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为由否定诉讼时效中断引起的事由。在发生理解上的争议时,应尽量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所以,《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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