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公司法

企业逃债有哪些危害

  企业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企业逃债严重影响商品交易的安全。企业逃债严重影响了商品交易的安全防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逃债扰乱了我国的法律秩序,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企业逃债的危害

  第一,企业的债务规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权利的保护,债务规避的结果将使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第二、企业逃税严重影响了商品交易的安全,阻碍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务反映了社会财产转移制度,主要是商品交易关系。债务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债务实现危机不仅导致市场信用危机,而且导致金融危机。由于现代经济已经从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目前我国也处于这一阶段),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债务与偿还的统一。其中一条链条被切断,商业信贷、银行信贷、消费信贷甚至国家信贷也可能被切断。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经济关系契约,它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从而建立信用,从而保证商品交换的实现。企业债权人保护制度是规范整个民商事活动的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领域,有一套完善的企业债权人保护制度。财产不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也不能扩大和复制。生产规模也难以扩大。因为如果依法设立的企业主体屡次对他人造成损害,破坏作为一个荷结的信用纽带,经常扰乱市场秩序,就会导致社会和一系列交易处于无序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公司债务规避扰乱了法律秩序,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1997年,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法治被写入党章。 1999年,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中国依法统治国家,建立法治国家作为发展的战略目标。据统计,目前有关债权债务的9%以上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至50%的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进入法律程序和执法阶段,作为债权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缺乏安全性,判决无法有效实施,这将导致人们怀疑法律信仰和寻求各种私人救济来解决它。问题是,爆炸的结束导致法律处于一种物质状态,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律秩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