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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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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导读: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进行了解读。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和非真正的双务合同。前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后者如委托合同,这些合同都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这一规定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它特指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如果不强调一个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负有债务,一个是合同上的债务,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显然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为条件,如果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相对方给付义务在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尚无权请求对方履行,而对方则有权请求其履行,此时,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易言之,被请求方如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而为抗辩。

  3、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债务履行。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就能够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

  如果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提出否认该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或对方给付不符合约定时,可以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留置抗辩权的性质,而与留置权颇为相似。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有留置权制度而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同法首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合同协作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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