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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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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处分他人之物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事情,自己的东西却被他人给卖出去了,或者自己的房屋却被他人给出租了。有些时候,那些人是恶意的。但有些时候,这些人却是出于一片好心,把你的东西卖个高价或者租个高价。那么,如果你遇到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典型案例:

  黄天化和李晓兰是一对男女朋友。某日,黄天化得到一个紫玉花瓶,十分漂亮,于是借给李晓兰,请女友放在家里欣赏数日。一日,李晓兰的邻居刘花儿到李晓兰家里做客,看到花瓶后爱不释手,提出要以高价买下。李晓兰告诉刘花儿,这花瓶是男朋友的,但可以自己做主卖给她,双方便以10万元成交。后,黄天化前来取花瓶,方被告知已经卖给了李晓兰的邻居。李晓兰说,花瓶是没有了,但卖的钱是你的。黄天化却只想要回那个花瓶,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李晓兰和黄天化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因为尚未结婚,所以各自的财产还是分别所有的。李晓兰将黄天化的花瓶卖给了刘花儿,而刘花儿也知道这个花瓶是黄天化的。李晓兰的这种行为呢,在法律上叫做“无权处分”,也就是说,一个人对某物没有处分(出租、出卖等)的权利,但却实施了处分的行为。很明显,无权处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第三人(如本合同中的刘花儿)的利益(买到的花瓶),法律是不是要保护呢?法律如何在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呢?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效力待定制度。即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事后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或者不予承认。如果权利人追认,那么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就成了有权处分了,否则,不能生效。

  在本案中,由于权利人黄天化在事后拒绝追认,故李晓兰出卖花瓶的行为是不生效的,刘花儿应当将花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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