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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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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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要打官司的,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即是说去哪个法院起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一: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
据规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则如下: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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