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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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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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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责任承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体现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一、关于保管合同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关于保管人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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