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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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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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其中,输送水源的一方为供水方;需要用水并付给水费的一方为用水方。 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其中,输送水源的一方为供水方;需要用水并付给水费的一方为用水方。供用水合同的特征是有一下几点:
(1)具有相对计划性,水,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而我国又是缺水大国。因此,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水资源远远跟不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国家针对此状况基本采取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按排的原则来实施水资源的分配。供用水双方当事人按 (1)具有相对计划性,水,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而我国又是缺水大国。因此,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水资源远远跟不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国家针对此状况基本采取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按排的原则来实施水资源的分配。供用水双方当事人按此精神,提倡节约用水,并签订供用水合同,从而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供水方可以是国家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根据目前我国水源状况,一般生产用水是国家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的供水方较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个人或集资、合资兴建水力供应设施并做为供水方的情况也已经出现,尤其是生活用水方面,供水方这一主体的面已大大拓宽。
(3)供用水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水。水大致可分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两种,故在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必须明确表述该标的具体名称、用途、数量、质量、供用水期限等内容。从而表明与其标的相关的问题,水的具体标的大致有:海水、河水、湖水、江水、井水、泉水、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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