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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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挂靠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根据建筑法第26条相关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建筑挂靠合同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下面由编辑在这里介绍工程挂靠合同的相关内容。
建筑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其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建筑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认定为挂靠4种情形: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挂靠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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