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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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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针对在合同履行中,经常出现的违约的情况,合同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注意什么问题呢?接下来,小编将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1、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

  2、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办法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支付违约金要注意什么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因此,为保险以及公平起见,建议在约定违约金比例时通过设定上限等方式防止违约责任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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