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到期后未续约是否终止

  生活中律师和自己的代理人之间就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关系的形成,有些时候也需要书面合同来进行约定。而且委托关系不仅仅发生在律师和代理人之间,生活当中的委托关系也是非常多的。在委托合同当中都约定的有合同的期限的,有些合同到期以后可能没有续签,那么委托合同到期后未续约是否终止?

 

  一、委托合同到期后未续约是否终止?

  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的到期续签的条款,如果没有,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国是有着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委托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的话,委托关系就自然终止了。所以小编要提醒被委托人,由于委托合同已经到期,所以建议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就要及时联系一下当事人,看对方是否要续约,如果不续约的话,自己最好不要再行使委托合同当中的相关权利,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