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对于劳动者合同到期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那么,如何补偿,怎么补偿,这是一个值得去注意的问题,毕竟关乎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篇文章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合同到期怎么补偿,如何补偿的知识,小编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给每位劳动者带来有利的利益,请深入阅读。
合同到期怎么补偿?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事情常碰到的问题,关键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
经验总结如下:
1丶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丶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赔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3丶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补偿,补偿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
(1):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2):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拿到手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执照丶责令关闭丶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丶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来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计算年限;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