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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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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哪些

  众所周知,合同有成立生效当然就有解除,而无论是合同的成立生效还是合同的解除,都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并不是说就完全任由当事人之间随意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中的一种,那么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哪些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合同法定解除的权利,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三)经另一主催告。

  (四)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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