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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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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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如果签订了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就很有可能构成违约责任,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厂房租赁合同未到期解除怎么赔偿?
一、厂房租赁合同未到期解除怎么赔偿
提前终止合同是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解除合同,损失赔偿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结果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厂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2、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3、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4、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5、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6、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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