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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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对合同都享有解除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出现约定亦或是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即可宣告解除,但是必须要期限内作出。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期限规定是多长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法定解除期限规定是多长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着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
综观中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方式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是有期限规定的,一般来说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过期后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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