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知识。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致害人的过错这四方面的内容。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指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积极损失,即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使受害人现有物质财富的减少;②消极损失,即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使受害人失去了可能得到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增加的财富没有增加。在当代西方各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都包括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损害;因此致害人对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要负赔偿责任,对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也要负赔偿责任。人身损害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并不都是违法行为。例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见自力救助)就都不是违法行为。
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按照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凡是法律规定行为人不应该作而作了的,是作为;凡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该作而没有作的,是不作为。二者都是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确定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两点需要注意:①当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不止一个时,要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②应区别原因与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则不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是使原因能够存在的情况。条件只为结果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现实性。
4、致害人的过错
过错是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包括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和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认识和态度。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衡量致害人是否故意,应以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已经预见到和是否希望或听任其发生为依据。衡量致害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致害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依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