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隐私侵权行为有哪些?隐私权纠纷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隐私权纠纷的构成要件
隐私权纠纷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日程生活中一般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负有不侵害该合法权益的义务。只要不作出任何积极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就履行了自己的不作为义务。这也就是说,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都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行为。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我国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法律未将隐私权侵权规定为无过错原则,那么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还必须要求主观上的过错。现实生活中一般都出于勒索,报复的目的。
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极易判断,这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二、确定该隐私权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1、隐私权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工作者在办理隐私权纠纷的时候往往会遇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分析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大小。例如小区物业公司装电子眼,此时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此时的行为不是对隐私权的漠视,而是隐私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妥协,所体现的就是权力背后的价值大小。但此时的公共利益不可做过于扩大的解释,例如为了医学的发展而公布患者的隐私,就不合时宜,就需要注意具体情况****了,我们在实务指南中也有案例可以参考。
2、关于隐私权纠纷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隐私权更多地体现出一种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无形的,无法用具体的价值衡量,因此也给隐私权纠纷的赔偿带来了难度。隐私权案件其主要诉请基本上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从物质上讲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立法上的金钱赔偿,就是鉴于损害与赔偿之间缺乏等价计量之对应关系的特性,在赔偿数额的掌握上仅确立了一个供主观界定提供参考的均衡原则,在责任承担与责任大小之间寻找平衡点,本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对个案中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以及行为的可归责性和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并最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六个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