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在网络发达的现代,侵权变得更为容易,侵权造成的影响也更为严重。其中人身权益被侵犯是网络侵权表现出来的最常见的形式,例如人肉搜索。被侵权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及时保留证据。被侵权人在网上发现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保存网页,并注重时间的连续性,最好用公证方式保全证据;
2、考虑到网络的隐蔽性,被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起诉后法院会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
3、注意管辖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注意诉讼时效。网络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才去起诉的,法院会不支持原告的诉求。但是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依然存在的,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
知识链接: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
1、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
2、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
3、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
4、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的;
5、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的;
6、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的;
7、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2)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3)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4)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8、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