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即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共同侵权的责任主体为复数,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学理上所说的多数人之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属于多数人之债中的连带债务。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每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但是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 消灭。作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的给付。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为连带债务, 愿意就在于确保受害人索赔权的实现。
首先,受害人可以先向最具有偿付能力的加害人请求全部债务的给付,从而使债权债务得以迅速消灭。其次,在连带债务中,是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 务给付之担保,责任财产的范围较大,所以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正是基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是连带债务,才使得理论界对共同侵 权行为的构成各执己见。使之上,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本身只是一个媒介,法律借助于此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