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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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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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陈经过十年苦读,终于考上了梦寐以求的大学,自己觉得总算可以喘口气了。大一的上半年,他很少学习,交朋友,唱歌,打游戏,每天浑浑噩噩,虚度光阴。女朋友小红是他的同学,两个人高中毕业后就要好,又考到一个学校,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小陈经常不上课,总是泡在网吧里,如同着了魔一样,谁的话都听不进去,小红为此没少和他闹意见,但是总是被小陈哄骗过去。一天,小红见小陈没去上课,下了课,就到小陈常去的网吧找。小陈正热火朝天地打游戏,见小红一个劲地数落没完,非常恼火,就和小红吵了起来。同学小强来劝架,小陈竟然拿起水杯砸向小红,小红躲闪,偏偏砸到小强的头上,小强受伤治疗花了五千多元。治疗期间,小陈仅仅出了一千元,称自己没钱,不想再支付。那么,小强可以向小陈的父母主张权利吗?小陈说没有经济能力,就可以逃避赔偿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陈年过18周岁,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他是误将同学小强打伤,但是,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赔偿损失。小陈以为自己还是个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就可以不必承担赔偿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其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延期给付。那么,小陈的父母有义务代替儿子赔偿小强的治疗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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