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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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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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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